就华赢东方(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华赢证券”)根据本人/吾等之指令(“指令”)所作虚拟资产交易(“交易”),本人/吾等谨此同意如下:
1、以本人/吾等姓名在华赢证券开立虚拟资产交易帐户并在综合帐户安排下虚拟资产交易;
2、所有由华赢证券及其代理经纪于其任何户口所进行的该等交易将须受到有关市场、交易所、结算所或司法区所不时修订的法律、规例、宪章、附例、规则、习惯、用法、裁定、诠释及交易征费所约束及如情况许可下将预先通知本人/吾等;
3、本人/吾等将受有关交易的规格、章程内之条款与条件及/或其他要约文件(“文件”)之约束,本人/吾等不会传递此等文件予任何人;
4、本人/吾等确保其取得适用于任何交易之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或当局之一切所需授权、批准及同意,并且遵从有关条款及该等机构及当局之一切适用规则;
5、本人/吾等在进行任何相关虚拟资产交易活动时,假如华赢证券向本人/吾等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虚拟资产产品,该产品必须是华赢证券经考虑本人/吾等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本人/吾等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华赢证券可能要求本人/吾等签署的文件及华赢证券可能要求本人/吾等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6、本人/吾等须向华赢证券缴付不时釐定及知会本人/吾等之交易所就合约订明之佣金及交易费用,以及华赢证券附加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报酬、利息、银行费用、代理人及托管费用,以及华赢证券将收取依照本协议与任何交易有关之所有由华赢证券向本人/吾等收取之佣金及费用单张;
7、本人/吾等以主事人身份购入虚拟资产,并不是任何人士之代理人;
8、本人/吾等已进行细心分析及调查,并作出独立决定进行有关交易;
9、华赢证券并不负责检查、核证或确定有关指令及/或交易之合法性、恰当性及适合性;
10、华赢证券可全权决定拒绝代客户达成任何交易或订立任何合约,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
11、本人/吾等已根据本人/吾等自行之判断及独立专业意见对有关交易之合法性、恰当性及适合性作出评估;
12、本人/吾等并无倚赖任何华赢证券之言论或建议,华赢证券及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毋须就其发表之言论或建议负责;
13、在虚拟资产发行人/托管人/交易所无力偿付债务或破产时,本人/吾等可能不能收回所支付购买虚拟资产之款项;
14、本人/吾等明确同意免除华赢证券一切因应交易而产生之债务、索偿、成本费用(包括法律费用)、诉讼或损失,除了因华赢证券的诈欺、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为免产生疑问,华赢证券毋须负责任何虚拟资产发行人/托管人/交易所之付款失责行为;
15、本人/吾等同意全数弥偿及使华赢证券及其主管、雇员及代理人就其直接受本人/吾等之指令及其行事而引起之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索偿、成本费用(包括法律费用)、诉讼或债务不须负上任何责任,除了因华赢证券的诈欺、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
16、华赢证券毋须因行使有关在交易上令华赢证券之任何或全部权利或采取或不采取行动(包括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而负上任何责任,除了因华赢证券的诈欺、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
17、一旦由本人/吾等/华赢证券遵照该等条款之规定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本人/吾等/华赢证券可即时结束该账户。惟华赢证券在收到此书面结束通知前已依据本人/吾等之指示而执行之事务,仍然有效及对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的遗产代理人或本人/吾等的权益承继人有约束力;
18、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仅向本人/吾等提供时,本人/吾等须同时一直都是华赢证券第1类受监管活动(证券交易)业务的客户,这意味著如果本人/吾等的证券账户被关闭,本人/吾等的虚拟资产交易账户也将一并被关闭;
19、本协议将约束本人/吾等及本人/吾等之继承人,无论此等人士是否发出有关指令;
20、除非及直至华赢证券收妥本人/吾等亲笔签署之终止协议通知书,并有合理充足时间处理,否则本协议之条款仍然有效。在本协议失效前,华赢证券按本协议之条款作出之任何行动,本人/吾等均须负责;及
21、本协议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律规管及以之执行。
22、本人/吾等(客户)兹声明,当本人/吾等(客户)于下列签署栏内签署后,即表示本人/吾等(客户)已完全细阅、确认、同意、接受及明白该等条款(包括本附加协议内所有内容、《虚拟资产客户协议书》及《风险披露声明》内的所有条款)。关于上述所有内容和细则,本人/吾等(客户)已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并明白所有内容和细则及没有任何疑问。